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丁于201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刘某丁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