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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a,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韩a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其虚开B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l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2,400元,其中税额43,938.46元。韩于同期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用于抵扣该公司应纳税款,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43,938.46元。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韩a接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全额退缴税款及相应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吴a、贾a、张a、周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上海A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记帐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43,938.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韩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韩全额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a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韩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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