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
本院受理原告侯凤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侯风梅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