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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a,男;2006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下旬,被告人焦a受雇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X号无证游戏机房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0年1月24日13时,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游戏机房,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名、看店人员2名,缴获11台游戏机、赌资人民币1,113元。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ll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焦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李b、赵a、葛a、袁a、邓a、辛a、葛b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房协议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a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实施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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