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X诉倪X所有权确认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号。

原告倪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号。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XX市XX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号。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号。

原告王XX、倪XX与被告王XX、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沈平独任审判。同年5月6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倪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倪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两原告之儿子、儿媳。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王XX签订了《财产分割、赡养协议》1份,三方就住房分割、责任田耕种、赡养两原告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协议中,原、被告双方还就猪舍拆除后的损失计算及养猪场三相线路电表的处理作了约定:两被告同意于2010年2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7间猪舍折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及安装三相线路电表时的支出3,000元,共计5,000元。但被告届时借故未支付,故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给付两原告7间猪舍折价款及安装三相线路电表时的支出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赡养协议》1份;

2、秦XX的调查笔录1份;

3、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双方曾就财产分割、拆除两原告猪舍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赡养等事宜达成过协议是事实,两被告曾同意给付两原告5,000元经济损失,但原告王XX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多次私拉电闸,造成两被告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场不能正常生产,蒙受经济损失,为此两被告于2010年春节前已另行安装三相线路电表,故不应该再给付两原告安装三相线路电表时的支出3,000元,仅同意给付两原告7间猪舍折价款2,000元。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倪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X、王XX系两原告之儿子、儿媳。2009年9月底,两原告、两被告及案外人王XX签订了《财产分割、赡养协议》1份,三方就住房分割、责任田耕种、赡养两原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中,原、被告双方还就猪舍拆除后的损失计算及养猪场三相线路电表的处理作了约定:被告王XX于2010年2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X7间猪舍折价款2,000元及安装三相线路电表时的支出3,000元,共计5,000元。但两被告届时未支付,故两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两被告在订立《财产分割、赡养协议》前拆除了两原告建造的7间猪舍,用于建造豆制品加工场。两被告在重新安装三相线路火表前一直使用两原告安装的三相线路电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两被告拆除两原告猪舍及使用两原告安装的三相线路电表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两被告理应按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两被告在新安装电表前一直使用两原告安装的三相线路电表,协议中亦承诺给付两原告相关费用,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信。从债权债务的形成分析,上述款项可以确定为原告夫妻的共同债权与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倪XX7间猪舍折价款人民币2,000元、三相线路电表安装时的支出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沈平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飞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高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