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1973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x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拘留,2008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6日10时许,武a(已被判刑)为报复、陷害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民警葛a、傅a,经预谋,以要举报他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邀民警葛a于当晚在侯家角村x号超市见面,同时又纠集武a、耿a、王a、刘a、李a(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王a等人在其超市和暂住处伺机守候。当晚20时许,民警葛a、傅a、钱a到侯家角村x号武a经营的超市内接受举报,并向武a出示证件表明警察依法办案,武a以没有看清证件等为由,称葛a等人是假警察、骗子,已在守候的武b、耿a、王b、王c、刘a及被告人王a等人冲入超市;武a、武b、王b、王a等人将葛a、傅a按倒在地并实施殴打,耿a、王a将钱a予以控制,阻止他们拨打110电话报警;刘a、李a在边上阻止葛a等人报警;同时武a又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人民币抛在地上,拨打1l0电话报警称被害民警葛a等人是上门敲诈。
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a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a、傅a、钱a的陈述,证人武a、武b、耿a、王c、刘a、李a的供述,相关书证,公安机关的的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与武a等人结伙,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两人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