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军、孙某丁,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甲诉被告白某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形成的各项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560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3468元、以上共计x元。
二、被告白某某赔偿原告邹某甲医疗费、鉴定费2000元。
三、原告邹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费用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侠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赵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