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被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现在上海市劳动教养收容所强制戒毒。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宜章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陈XX。因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另查明,被告陈XX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10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8日)。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X与被告陈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陈XX随原告周X共同生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