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代理人、被告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带一女孩(10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常因家务事发生口角,被告是开口骂动手打,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甚感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于2008年10月21日结婚,原告系再婚,其结婚时原告带一女孩,现年10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相支持和尊重,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和不愉快,但应该冷静对待这些问题,多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从目前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本案原告张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李一栋
二O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