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鞠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被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鞠某、郑某,被告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夫妻关系不好,被告性格暴躁,脾气古怪,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温某辩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过,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生活中有矛盾是正常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丽娟
书记员陆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