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家住(略),系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2月3日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0年2月12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被本院收押,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某,陕西呼建武(略)事务所(略)。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2月10日,原国有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改制为私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并于1999年5月24日正式注册成立。从1999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一直担任五金公司董事长。五金公司成立以后的几年里,主要通过出租房屋进行分散经营。2004年5月18日,五金公司制定战略管理条例,作为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从2004年7月起,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实行一体化经营,被告人徐某某被推选为公司总经理。2004年10月,五金公司电器商城开业。

2007年6月,部分股东反映被告人徐某某有经济问题,经董事会同意,五金公司成立了五名股东组成的内审组,对公司2004年7月至2006年底的账务进行了审计,包括了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帐,并摘抄了部分账务材料。2007年12月底,部分股东又要查账,被徐某某拒绝。被告人徐某某还让公司的会计孙某甲将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帐从五金公司的账务中分出来,后又从孙某甲处拿走了电器商城商品经营的账务、凭证。2008年1月,五金公司部分股东向靖边县公安局举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罪。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靖边县公安局先后四次向五金公司调取商品经营部分的会计资料,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提供其拿走的商品经营部分的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其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所涉及金额不小于173.28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靖企改发(1999)X号文件、营业执照、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战略管理条例及补充条款、会议记录、公司公司会计账务资料、销售货物凭证、付款单据、内审成员查账记录、电器商城开业照片、评估报告、税务、工商部门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他销毁的账务资料是他个人经营的“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账务资料,不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账务资料,所以他没有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辩护人丁某某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证据不足。一、从犯罪的客体及犯罪对象方面讲,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法规定的应当保存的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而个体的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法调整的范围;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徐某某没有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因为徐某某拿走的是徐某某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账,并不是公司的账。三、“徐某某电器商城”的投资人、经营者是徐某某个人,而并非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电器商城经营行为是个人而非公司集体行为。四、徐某某与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事实上形成了承包关系,而且也全部如数上交了承包费。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徐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0日,原国有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改制为私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并于1999年5月24日正式注册成立。从1999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五金公司成立以后的几年里,主要通过出租房屋进行分散经营。2004年5月18日,五金公司制定战略管理条例,作为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从2004年7月起,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实行一体化经营,被告人徐某某被推选为公司总经理。2004年10月,五金公司电器商城开业。

2007年6月,部分股东反映被告人徐某某有经济问题,经董事会同意,五金公司成立了五名股东组成的内审组,对公司2004年7月至2006年底的账务进行了审计,包括了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帐,并摘抄了部分账务材料。2007年12月底,部分股东又要查账,被徐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徐某某还让公司的会计孙某甲将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帐从五金公司的账务中分出来,并从孙某甲处拿走了电器商城商品经营的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2008年1月,五金公司部分股东向靖边县公安局举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罪。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靖边县公安局先后四次向五金公司调取商品经营部分的会计资料,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提供其拿走的商品经营部分的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其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所涉及金额不小于173.28万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靖边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靖企改发(1999)X号文件证实:1999年2月10日经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申报的公司实行“先售后股”的改制实施方案。企业名称为“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

2、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证实:公司46名职工同意企业改制方案,并签了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实: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已于1999年5月24日在靖边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4、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战略管理条例证实:2004年5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实行一体化经营,实行CEO(首席执行官)模式进行管理。

5、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资本CEO岗位责任书证实:

根据公司的战略条例,董事会为了顺利实施所制定的企业远景战略目标,对资本CEO管理层的责、权、利制定的责任书。履行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三年半利润目标120万元。股东代表和CEO代表徐某某、财务会计孙某甲于2004年11月25日签订了责任书。

6、公司新领导集体的通知及会议记录证实:2004年5月15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召开竞聘职业经理会,由参会人员全体举手通过,由徐某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陈某某任副经理,主管内销部主任,徐某东任副经理,主管销售前后以及外销工作;孙某甲任副经理助理,兼财务会计,办公室主任;袁某某任社保主任兼出纳,孔某某任外销部主任;张宏任内销部主任。五金公司新的领导班子成员于2004年6月1正式行使职责。

7、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电器商城开业大典照片证实:该电器商城开业大典于2004年10月11日公司大楼门前举行。

8、电器商城的装修账本证实:电器商城的装修是以公司的名义装修的。

9、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20名股东举报材料证实:五金公司于2004年实行股份制集体经营,全体股东都拥有自己的股份,股份参与了集体经营的门市部。2007年6月份,成立了公司内审组,对两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内审,2007年由于在不影响经营情况下,未进行审计,准备在年度终了后全面审计,但遭到拒绝。据前期内审显示: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x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x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x元,两年半共计实现销售收入x元。据内审发现有公司账务混乱,漏洞百出,账务记载不详,公司收取股东的养老统筹不上交统筹部门,有偷税之嫌。2008年1月份,内审组要查2007年的全部会计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时,遭到董事会的无理拒绝和监事会的阻挠,不向内审组提供全部全部会计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致使内审中断。为此股东于2008年1月份将董事长徐某某举报到靖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10、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9万元,地址在靖边县X镇X街X号,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一直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证,他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该公司董事长,三年一届,他连任了三届,2008年5月20日到届,他辞过职,股东大会没同意。2004年5月18日公司制定了战略管理条例,并制定了资本CEO岗位责任书,制定了在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完成目标利润120万元,为了完成这个目标,由他担任职业经理,在这三年半不足的时间里,利润不足120万元,由他个人弥补,可在他任经理的三年半里,不但完成了120万元目标利润,而且超额完成了63.5万元。当时为了便于管理与同行业形成公平的竞争,如果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经营的话,税务部门要求建账,不便于管理,为了保证120万元的战略目标,他就成立了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地址和五金公司是一样的,经营范围销售、批发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工程预定。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他当时为办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营业执照时,由孙某甲写的。

2007年6月,部分股东怀疑他经营的电器商城用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房产作抵押贷款,要求查账,监事会郭某己指定郭某乙、孙某丁、熊某某、王某戊五人成立了内审组,郭某己任组长。他要求查120万元利润完成情况及公司装修摊销情况,他让会计孙某甲把账务资料提供给内审组,具体如何查的,他没有过问。

2008年4月23日公司提交给靖边县公安局的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的“经营情况评估报告”、2004年1-6月财务情况平衡表、损益表、资金来源、占用平衡表(一)、损益表(二)等六份报表,其中有5份是孙某甲制作的,评估报告是他根据5份报表上显示的数据制作的,因三年半经营到期,为了给股东有个总结交待,这个报告实际是徐某某电器商城库存商品作的报告。

公司的账和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账都是孙某甲记账着了,内审组要看账了,他问孙某甲是否把两块的账记到一块了,孙某记到一块了,他让孙某甲把账分成两部分,把电器商城的账务资料(每个月经营情况)给他,他把拿来的账务资料有的撕了,有的丢了,有的烧了。公安机关要他提供,他提供不来。

1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靖边县五金公司是1982年成立的,当时是国有企业,1999年实行改制后成立股份制企业。2004年7月公司重新装修后,制定了远景规划,制定了公司管理条例。他在2004年7月份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会计,并开始建账,他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公司董事长徐某某为了完成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三年半时间实现利润120万元的目标。2005年12月16日办了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营业执照,但成立该电器商城没有通过全体股东会,也没有签订过合同,可在为办理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营业执照时,他虚捏的一份徐某某租赁五金公司一楼X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压在张家畔工商所,五金公司与电器商城的营业场所是一样的。2007年6月份经股东大会同意,由郭某己任组长,成员有郭某乙、王某戊、熊某某、孙某丁某人组成内审组,审查了2004年7月至2006年底的经营账,账是他提供的,查完后就封存了,审查结果他不太清楚,2007年一年的账没有内审过。2007年12月份左右,徐某某说他任职到期了,让他把五金公司的账与电器商城的经营账分开,他就把这三年半所做的五金公司的所有会计资料、账务、报表及票据重新做了,把账本包括总账与明细账分开,重新做了本总账,另外重做了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2张,损益表1张),把会计凭证中的商品经营的条据、票据都分出来。分开后,过了几天徐某某把所有涉及电器商城经营的账务资料都要走了(其中现金账和库存商品明细账,5张资产负债表、4张损益表、涉及商品经营的所有记账凭证、票据有30本左右,还有没有装订的凭证,涉及到平时记的经营资料),说要拿去复核一下,看一下经营情况。五金公司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三年半期间实现利润173.28万元。

1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在2004年3月被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股东选举为副董事长兼公司出纳,负责给股东分红,管理现金。在她担任出纳期间公司没有银行结算账户,只是在电器商城对货款进出兑付及收款,定期给公司股东分红,没有记过帐。2004年10月份电器商城开业时,公司部分股东入股50万元,她入了6万元的股,其他人入多少她不清楚。过了两个多月股东陈某某把电器商城的副总经理辞了,后悔入股了,提出把股金转成1分利率的贷款,后来这部分股份也就按贷款给还了。2007年12月还款时徐某某说按月息1.3分全部付清了,并与股东写了“股金转贷款协议”。当时由于电器商城资金周转不开,还向个人贷了一些款,都用在电器商城门市上了,这些贷款她跟徐某某打过招呼,当时贷款时给放款人出具的欠据都盖有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为了让放款人相信,其实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在这个期间不不发生经营商品的行为。她和孙某甲是电器商城返聘到商城兼职工作的。

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她所收取的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现金和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现金没有分离,全部都在一起了,哪方面需要现金,她就给哪方支付,除去徐某某电器商城的个人支付外,剩余的就是公司的现金。

1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原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从1999年4月28日企业改制后,从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时股东发起人是46名,公司原职工身份置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年12月30日,为了清理债权、债务,所以收取每个股东x元(部分少交、不交),共收取了x元,其中x元给工行还了贷款,又给股东们返还了一部分,后来规划股份也是根据这个依据划的,这个期间他是公司会计。

2004年10月11日公司在公司门前举行了盛大的电器商城开业庆典,并邀请了县政府、商贸办、工商、税务部门领导和各界人士参加了庆典。说明了该商城是五金公司全体股东的,不是某个人的。2005年徐某某为了逃避税务征收,用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由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徐某某将全体股东经营入股分红的经营模式,说成是他个人的门市。

公司电器商城启动资金是从各股东用现金入股分红和向股东贷款付利息两种形式进行筹集的,不参与现金入股的股东只能利用身份股和原始股参与盈亏分红,所有股东都参与经营性盈亏分红,用现金入股的有八个人,共集资50万元。2007年12月徐某某将八人的股金转成了转成了借款,向股东借款共计153.6万元,有秦某、王某丙等人。

2007年3月份,因部分股东对公司三年多的经营情况由怀疑,提出成立内审组,经董事长徐某某及部分股东同意,由郭某己指定人员成立内审组,郭某己任组长,成员有熊某某、王某戊、孙某丁某他共五个人。从6月份开始接触账务,郭某己安排他们四人查账。他们四人从会计孙某甲处取来2004年以来三年的股东经营账务、会计资料、凭证。并且与三级会计商品记账员孔某某要了部分商品购销单据没有查看就封存了,交到会计孙某甲保管,后对会计提供来的会计资料展开审计,并随审随封,封存的全交到孙某甲保管。2007年的账务没有审计。

经过审计发现财务管理混乱,手续传递违规,现金混乱,从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共计销售x元商品收入,其中有478张违规购进发票,属于自制白条,既没有购货单位、又无购货时间,有的还没有购货人签字,自制白条验收入库,金额达x元。审查的账务、凭证、购销票据,都是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核算的,并没有体现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任何账务和票据。

现在会计孙某甲保管的内审组封存的全部会计资料已不知去向,根据工作组提取的公司账务看,并不是原内审组审查的账务,是有人私自开封或隐匿了会计资料,这个材料是伪造的、虚假。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份他在公司竞聘副经理,当时经理没人竞聘由徐某某兼任了,由他和徐某东担任副经理,他负责公司门市部的商品经营管理,徐某东负责进货,孙某甲任会计负责财务,袁某某任出纳。在他任职期间门市部一直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集体经营,并以商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方式,销货凭证都是打印的,抬头打印的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销货凭证”,加盖的都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005年4月他给徐某某写了辞职报告,此后就只有徐某东一个副经理全部负责。

2004年10月份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召开了一次全体股东大会,在会上徐某某说现在五金公司的电器商城开业了,要求全体股东有钱的参加入股分红,如果怕有风险的公司以一分钱的利息向股东们借贷。所以他就入了五万元的股,又给公司分批借贷了11.6万元,利息一年一清,但是到了2007年12月31日他们股东入股分红的时间到了,董事长徐某某把他们入股的12人叫到一起开了个会,说2004年10月份他们所向公司入股的款,经董事会决定不给分红了,转为高利息贷款。并和他们签订了股金转借款协议。他给公司入股或贷款公司都已还给了他。

15、证人孙某丁某证言证实:2006年6月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同意,成立了以郭某己任组长,郭某乙、熊某某、王某戊和他五人内审组,对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公司商品经营的账务进行审计,对商品购销单据、凭证进行摘抄,他摘抄了2006年3月、4月份,2005年1月份的凭证及股金花名单,共6页,对有问题的单据进行了摘抄,最后把内审组审过的账封存了,由孙某甲保管。通过内审,他发现统筹款没有交全,白条入账,没有银行账号,开支太大。他们审计的账务都是公司的账,没有任何资料反映的是“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资料,他们还封存了孔某某管理的三级帐,即库存商品帐,也交给孙某甲保管。

1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长徐某某指派郭某己任内审组长,郭某乙、熊某某、孙某丁某她五人组成内审组,对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的经营账进行审查,每年12本账本及凭证,除了郭某己外另外四人把所有票据都分开摘抄。她对2005年4月25日-8月25日的四本凭证进行摘抄,主要是摘抄有问题的帐页,即打白条的、徐某东自己写的白条,卖货厂家开具的条据很少,另外她还摘抄了2004年11月23日—24日的凭证及打官司花费的费用条据。她审查开过的账都是五金公司的账。

2004年7月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成立了电器商城,在全体股东大会上,董事长徐某某说让全体股东有愿意多入股的可以入股,怕有风险的公司以一分的利息向股东们贷款。她怕入股有风险,就给公司贷了5万元的贷款,钱是公司出纳袁某某收的,收款单据是会计孙某甲开的,现在这5万本息公司已给她还了。

17、证人郭某己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公司职工们来反映说,公司用房产证在银行作抵押,并将抵押贷款给职工发工资。他说如果是这一情况,咱们成立一个内审组调查一下。他叫了郭某乙、王某戊、熊某某为内审成员,由他任组长,对职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查了半年没有任何结果,根本不存在职工反映的公司用房产证在银行作抵押,利用贷款给职工发工资这一情况。他便解散了内审组,当时内审组没有封存账务,现在公安局封存的账就是公司的账。

18、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郭某乙说徐某某拿五金公司的房产贷款给职工发工资,可能是生意上赔了,咱们是不是看看账。后来郭某乙带头组织内审组查账,成员还有孙某丁、王某戊、郭某己和他,郭某己任组长。在查账的过程中,他发现徐某某账目没有问题,在内审组没有查完账的情况下,他就退出了,后来查的情况他不清楚。他查过2005年8月25日至9月25日账,摘抄过徐某东(徐某利)自打白条购商品条据两张。

19、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以前谁也没说承包公司的事,后来内审查出来问题,徐某某才说他承包着了。CEO是职业经理,是股东们聘用的,应该对股东负责,不能说是承包了。徐某某与孙某甲把内审组封存的账务私自拆开了,隐瞒了账务。

20、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份,公司为了把全体股东凝聚到一块,把全体45名股东集中起来进行集体经营,经全体股东同意(全体股东大部分都签字,只有3-4人没有签字),制定了从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实现利润标准为120万元,制定了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人力资本CEO岗位责任书,由他和高俊虎、高子霞、宗文英、刘振秀、郭某光、牛桂莲七人代表全体股东签了字,当时隔了一个月没有人竞聘CEO,陈某某与徐某东应聘了副经理,当时陈某某说让徐某某当总经理,他就当副经理,这样徐某某才兼任了职业经理,并规定了CEO的权利有对公司重大决策拍板定案,有独立自主经营权、用人权、商品处置权等权利。公司的任何股东都无权干涉CEO的经营权,并规定了CEO的责任,要按期完成公司战略目标,并向公司抵押30万元抵押金。2007年12月底五金公司战略目标到期后,他和高俊亮两人把南边一楼小间承包了半年,15万元承包费。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把货清点完,他和高俊亮把以前该商城的货底120余万的货交接后,与以前的财务、人员都没有关系。他是2008年元月11日租赁成,以前的电器商城就不营运了。

2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她入了6万元的股金(是她以前和徐某某、袁某某、孔某某等十个人开门市的货物准成了6万元股金),后来又转成借款,利息是1.3分,当时还签了一份“股金转借款协议”,甲方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乙方是入股的8个人,她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盖有公司的章子。她的钱本息都给她还了,是出纳袁某某给付的钱。

2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她丈夫陈某某都是五金公司职工,也是股东,2004年至2007年间,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向她贷过四、五次款,贷款条据都由会计孙某甲收回去了,现在她保存四张付款条据。当时借款条据都是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盖有公司的财务章,付款也是以公司的名义还的款,也盖有公司的财务章。公司一体化经营后,又把她招聘为公司经营员,2004年10月以后的三年多她一直给公司销售家电,所有商品销售都是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所有的卖出的电器的发票都是公司的,盖的也是公司的章子,并不是某个人的。她卖出的电器所出的发票没有盖过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的章子。她在2007年12月18日按成本价买过一台九阳豆浆机、2007年12月24日买过一台浪木饮水机、一台苏珀尔电磁楼、2007年12月31日买过一台x寸电视机,发票都是营业员王某愚、思靖霞分别给开的,都盖有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23、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以前,她给袁某某贷过5万元钱月息一分,她也没有问是袁某某用了还是五金公司用了,是袁某某给她打的贷款条据,没有其他签字、也没有盖什么章子,大约在半年后,在五金公司的电器商城的收银台上,袁某某给她还的本息。

24、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前他和贾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孙某丁、张宏、高子霞、高秉政、宗文英、贾某军共十人,每人出资五万元共同经营七间门面房,2004年3、4月份五金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制定了《三年半战略管理条例》,当时研究引进CEO管理模式,先定岗后定人,也就是说先定不管谁承包必须在三年半的经营中产生120万的利润,其中还有一些装修费用必须在六年半的经营中分批冲完,不影响股东利润,公司一旦承包给CEO管理人,则CEO管理人享有公司的承包权、经营权、商品处置权等权利,不承包了则交回公司。当时经过公开招聘徐某某、陈某某、徐某东被聘为CEO管理人,徐某某应聘总经理,陈某某、徐某东为副总经理,当时他们入股的五万元钱都以商品的形式移交给了CEO管理人徐某某等人。当时徐某某给他们承若:如果他们经营的赚了以入股分红,如赔了则以一分钱的贷款给股东们结算。最后徐某某于2007年底,以一分三厘的利息给他们结算利息,本现在仍然续贷。

1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他给徐某某贷过六万元的贷款,当时月息一分,最后以一分五里的息率结算的,每年年底结算。

2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份,他给王某公司入了5万元的股,钱是以前他和徐某某、孔某治、贾某军十个人开门市的货物准成了5万元的股金,后来又转成了贷款。5万元的贷款是给徐某某个人贷的款,不是给公司贷的款。后来徐某某把5万元给他还了。

26、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他从2005年开始在五金公司的电器商城当营业员,五金公司没有向他贷过款。

27、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营情况评估报告证实:徐某某于2007年12月31日写了一份五金公司的评估报告,按照公司战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利润173.28万元,超额实现利润63.5万元。

28、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05年12月13日徐某某与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孙某甲虚捏的一份合同。

29、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营业执照(正、副本):2005年12月6日徐某某办理了该营业执照。经营方式是个体。

30、靖边县徐某某电器商城税务登记证副本:时间是2006年10月12日。

31、股金转借款协议证实:2007年12月20日,徐某某、孙某甲、袁某某、徐某东、贾某某、张宏、孔某治、陈某某将股金转为借款与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

32、委托书及评估报告书证实:靖边县公安局委托榆林信达会计事务所对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至少大于173.28万元。

33、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靖边县公安局从孙某甲、郭某乙、徐某

34、提取笔录证实:靖边县公安局从郭某乙处提取的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帐务部分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合同、协议、单据、照片、证明材料等;从陈某某处提取四份靖边县五金公司贷陈某某、郑某某款的付款单据复印件;从王某戊处提取到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贷王某款的付款单据四分;从郑某某处提取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销售凭证四份。

35、靖边县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无法认定五金公司从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是否有偷税及其它违法行为。

36、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靖边县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4月23日,经会议研究决定,经该局工作人员与公安局经侦大队对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五金交电公司所提供的帐务不涉及商品销售方面的帐务。所以,无法认定该公司是否有偷漏税问题。

37、靖边县工商局证明:2008年4月23日证明,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在靖边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为私营企业,法人代表为徐某某,该企业参加了2006年度以前的年审。

38、靖边县工商所证明:徐某某电器商城于2007年5月9日在张家畔工商所初审登记,注册资金5万元,经营五金机电、百货、日用品。

39、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销货凭证:电器商城销售的货物,出票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出具。

40、五金交电有限公司销货凭证:郑某某购买电器商城的电器的购货发票四支,销货凭证上均盖有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41、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审计组部分审计记录复印件:2008年4月28日由郭某乙提交的内审组成员查帐后,摘抄部分帐务凭证资料笔记的复印件。

42、付款单据证实:五金公司贷郑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款,五金公司还款时的付款单据四支。均分别盖有五金公司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靖边县五金公司贷王某戊款,五金公司还款时的付款单据四支。均分别盖有五金公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43、情况说明及零售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照片证实:靖边县国税局调取关于“靖边县五金交电有了公司”2004年-2007年领取发票的情况。2004年1、2、4、6、7、12月各一本,2005年1、4、6、7、11月各一本,共9本。领取发票人是徐某某。其中2004年12月、2005年1月、4月、6月、7月、11月发票上均盖有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超市发票专用章,纳税号均为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资料,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辩称:他销毁的账务资料是他个人经营的“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账务资料,不是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账务资料,所以他没有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辩护人丁某某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证据不足。一、从犯罪的客体及犯罪对象方面讲,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法规定的应当保存的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而个体的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法调整的范围;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徐某某没有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因为徐某某拿走的是徐某某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账,并不是公司的账。三、“徐某某电器商城”的投资人、经营者是徐某某个人,而并非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电器商城经营行为是个人而非公司集体行为。四、徐某某与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事实上形成了承包关系,而且也全部如数上交了承包费。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徐某某无罪。经查,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于1999年后,2004年5月份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实行一体化经营,实行CEO(首席执行官)模式进行管理。2004年7月至2007年12月底期间,徐某某担任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制定三年半实现利润120万元,并建立了健全的账务,由孙某甲担任会计,袁某某任出纳,在此三年半期间在进行了商品经营为主的运营活动。且有五金公司电器商城的开业照片、电器商城销售货物时出具的销货凭证及公司贷个人款出具的付款单据、税务部门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公司在三年半时间内实施了商品营销活动,且经营的账目健全,后在公司内审组审计后,徐某某要求孙某甲将电器商城的账分开,并将电器商城的账务资料拿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时,要求提供该电器商城账务时,被告人徐某某拒不提供该账务资料,称该电器商城是他个体经营的门市,声称资料被他销毁了。徐某某称其承包了电器商城,但其承包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也未有会议纪录给其承包的记载,只是让会计孙某甲虚捏了一份与公司租赁房屋的假合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徐某某电器商城”的营业执照。综上,电器商城营销活动应认定是公司一体化集体经营,故徐某某的辩解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已折抵本院立案前先行羁押的109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