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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街。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宣宝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汕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6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广州市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案件款x元,(2009)汕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汕中法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铭秦

审判员田智会

代理审判员刘某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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