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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内乡县赵店乡张庄村冯某组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网文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X乡X村冯某组。

代表人冯某乙,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干部。

上诉人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内乡县X乡X村冯某组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甲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冯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代书平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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