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X乡X村冯某组。
代表人冯某乙,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内乡县企业服务局干部。
上诉人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内乡县X乡X村冯某组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某甲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冯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代书平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