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冶炼机械厂内。
负责人伍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09)炎法民二初字第X号判令其给付被上诉人凌某某承包费2056.2元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凌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8日,凌某某与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签订《包线员承包合同书》及附件。双方约定由凌某某承包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管理的联通本地网、移动本干、中信本干、二干通信网络绕路的维护管理工作,承包期限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承包线路费用包括伙食费、通信费、交通费等,共计952.02元/月,按月考核据实发放。自2008年5月起,至同年11月止,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以每月考核扣分为由,共计扣发凌某生2056.20元承包费。2008年11月25日,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单方解除合同而引起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当庭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凌某某人民币1800元,双方解除劳务合同,凌某某不再基于同一事实因劳务合同关系向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主张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凌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株洲维护站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胡舜铜
代理审判员梁雄文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