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乙,男,现年26岁。
委托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丙,男,现年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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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男,现年5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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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某丁,女,现年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乙、胡某丙、彭某与被告郭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乙、胡某丙、彭某于2012年2月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乙、胡某丙、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乙、胡某丙、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胡某乙、胡某丙、彭某负担。
审判员胡某乙勇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