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3某,汉某,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桃源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桃源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李德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