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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游某、董某与被告楼玉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现年60岁。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游某,女,现年37岁。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童某,女,现年83岁。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乙,男,现年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游某、童某与被告郑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游某、童某以被告已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游某、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郑某甲、游某、童某负担。

审判员胡立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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