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第三人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5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村。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龙某,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第三人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李德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