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某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被执行人姚某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骆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