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苏金华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汤茂灵,江苏盛仪(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龙京该局局长。
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30日上午8时59分,四原告母亲周某某在经过第一被告所有的专用线K1+280米处,被机车DF7G-X号撞伤致死。该地段路口为小区进出的必经之路,小区专门设有进出大门,路轨两旁和过道边没有任何的护栏和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看管,该专用线平时很少过车。事发当时机车没有鸣笛和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三节车厢车头在后推行,调车员、司机、头钩连接员均在最后的车头上,车厢前行时没有人望,原告母亲被撞后司机才发现,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直接导致了原告母亲不幸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作为专用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义务。
事故发生后,原告母亲被送往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时被诊断为颅脑挫伤、颅内出血和复合型外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救治医院确定为脑外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13.29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人民币x.7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日前向原告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20元。
二、原告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今后不得再向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被告圣戈班(徐州)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自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吕兴强
审判员吴金明
代理审判员周建荣
书记员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