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周文、邱余良、罗鑫、刘昕、刘司军:
你六人对被告人喻良俊、黄某乐、周士清、杨雄超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本花、朱戴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对本院(2008)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诉讼程序不合理、不合法;判决内容自相矛盾,理由不充分;划分责任错误;曲解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使被害人方获得法外赔偿”等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现就其申诉理由阐述如下:本院(2008)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本案即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因而,二审没有开庭并不违法;本案中,被告人喻良俊等九人追打被害人吴亮并致吴亮滚入池塘溺水死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共同伤害故意,属于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喻良俊等九人的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一、二审判定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70%并无不妥;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害人吴亮的父母吴本花、朱戴兰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约定:甲方(即湖南交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一次性地给予乙方(即吴本花、朱戴兰)死亡补偿金捌万元、慰问金壹拾叁万元。该项约定中的慰问金明显系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范畴,二审认为此款不列入学校垫付的赔偿款,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的。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划分责任妥当。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希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