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俊峰
审判员段励萍
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