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瑞龙阁X室。
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服(2009)芙民初字第159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不动产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华瑞电子商厦,在长沙市芙蓉区辖区范围内,因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胥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