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师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张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师某甲赔偿因致伤张某造成的损失390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师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华,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