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师某甲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师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张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师某甲赔偿因致伤张某造成的损失390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师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华,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