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0年8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孟州市X乡X村南六亩地变压器旁的117株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15.3719立方米。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杨××、高××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证明、抓获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杜彦萍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