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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伍某申请执行(2012)澄执字第00038号案的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某,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略)。

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伍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9500元。双方于2012年3月8日在广州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函告我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略)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成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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