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显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石某某要求与田某某离婚,被告田某某同意与石某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某某提出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田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小孩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田某芬(女,X年X月X日出生)由田某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自由选择。
三、婚后共同财产坐落在石某镇X村的房屋一栋(两层,300平方米)归田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石某某负责偿还所欠石某凤的债务1000元、所欠石某凤的债务3000元、所欠石某莲的债务3000元;其余债务x元由田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显东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廷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