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47岁。
被执行人胡某甲,男,33岁。
被执行人胡某乙,男。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41岁。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43岁。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顾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刘某某已履行相应义务,顾某某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剩余债权数额为25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某
执行员谭斌
执行员李跃林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