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x货车同被害人郜某某(车主的女婿)行至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大道流寺收费站东10米路南时,郜某某因有事下车十余分钟,张某趁机将放在车内副驾驶座后卧铺上的2万元现金偷走后潜逃,至2010年11月25日张某被抓获,赃款已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郜某某陈述;证人邢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华素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