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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某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某村X村民,现住(略),系原告靳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某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诉称,被告因盖房及其他事情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还款时间为2009年7月,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000元及利息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25日前归还原告靳某某人民币3300元,于2010年4月25日前归还原告靳某某人民币3300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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