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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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于2008年3月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自2008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持该卡透支计人民币2.2万余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事先得知民生银行已报案的情况下,与前来催款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起至公安机关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退交了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生银行报案书、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回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系自首,犯罪较轻,且已退交全部本息,对其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惠珠

书记员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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