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震,平顶山市X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琼,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震,被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王XX,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薄弱。在被告生育孩子后,由原告打工挣钱养家,但被告却不知足,常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于今年7月离家外出,近二个月未回家,被告行为已表明原、被告双方没有了夫妻之情,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X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贾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并一直同在一起打工,经过近二年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才于2010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由于原告性格暴躁、脾气怪异,心胸狭窄,经常为一点小事找茬,且独断专行。原告全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陕西打工时和别的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使被告忍受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自今年6月至今,原告不抚养女儿,未给过女儿的奶粉钱。尽管如此,被告为了女儿今后生活和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婚后感情尚可,双方的子女出生后,因生活琐事及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分歧双方时常生气、吵架。现原告王某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贾某离婚,并由其抚养子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婚前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婚后虽因抚养子女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生气、吵架,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促使双方和好,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张晓鹏
审判员甄松淼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