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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林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该公司阳光拓展中心项目施工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丁,该公司阳光拓展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德源公司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何海旺,被上诉人新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孙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妨碍其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高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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