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林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该公司阳光拓展中心项目施工队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丁,该公司阳光拓展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德源公司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何海旺,被上诉人新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丙、孙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妨碍其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高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