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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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1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辰溪县看守所。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5日决定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顺晟

审判员蒋云生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向征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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