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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与马某乙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析产纠纷一案,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马某乙名下的安乡县新世纪大酒店(产权证号为城关镇字第01-x)住房一套、进出通道北面的六间临街门面房和与之相连的小屋产权过户给马某甲,马某甲承担上述房产过户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母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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