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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宋某与赵XX、赵XX、熊XX、熊XX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系魏某之母。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理人赵XX,女,系赵XX之母。

被执行人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理人熊XX,男,系熊XX之父。

本院在执行魏某、宋某与赵XX、赵XX、熊XX、熊XX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赵XX的法定代理人赵XX、被告人熊XX的法定代理人熊XX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实际经济损失4357.96元。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XX、熊XX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领走。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完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白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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