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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陆川县X村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6月15日由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良田镇X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办理车田村X区移民补贴工作时,虚假办理以刘某浩、刘某娟为户名的2本移民补贴存折。到2010年12月,共套取移民补贴款x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将套取的x元移民补贴款退出良田镇政府,2011年4月,良田镇政府将x元缴存镇财政所。2011年5月11日,刘某主动到陆川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担任陆川县X村主任。2006年,刘某在协助良田镇X区移民补贴工作时,虚假办理以刘某浩、刘某娟为户名的2本移民补贴存折,并占为已有。从2006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0日,刘某浩户名的存折拨入库区扶持款x元,刘某娟户名的存折拨入库区扶持款x元。2011年3月,被告人刘某将套取的x元移民补贴款退给良田镇政府,2011年4月,良田镇政府将此x元缴存良田镇财政所。2011年5月11日,刘某主动到陆川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周某、刘××的证言,良田镇X村委证明、良田财政所工资册,良田镇政府、信用社证明,刘某浩、刘某娟帐户的取款凭条,良田镇政府报告及证明,广西信用社现金缴款单,陆川移民局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移民补贴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刘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案发前主动全部退赃,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谢祖宁

代理审判员姚飞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某员赖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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