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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景定国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刑申字第14号

景定国:

你因犯贪污罪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贪污公款不能成立和虚列支出侵占公款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且又没有新证据支持你的申诉理由。

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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