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代理人谭勇,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戚XX,住茶陵县。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了原告曾XX与被告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梓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3月份,被告以购房为由向要求原告借款48万元,原告于2007年4月1日将48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约定月利息为x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2011年,原告找到被告,双方就前段的利息进行了清算,并且由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201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1年10月19日之前将借款偿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按承诺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戚XX当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暂时不能一次性偿还借款,请求原告给予被告半年的时间,到时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3月份,被告以购房为由要求原告借款48万元,原告于2007年4月1日将48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约定月利息为x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2011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1年10月19日之前将借款偿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按承诺履行,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戚XX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利息,被告逾期未付清本息,则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双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梓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