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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2146号

原告巨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7月29日被告乘坐原告驾驶的车辆由三岔河去韩家村途中,追尾至前方车辆上,致原告受伤住院。经扶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3月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2000元。

二、原告不再进行伤残鉴定,永久性放弃伤残赔偿金。

三、原告因伤口复发引起的二次医疗费可以再向被告主

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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