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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商丘市X路“月轩网吧”门口盗窃王ד金彭”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崔××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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