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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伟忠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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