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闹,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5日早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趁失主侯某某到荥阳市X镇长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货,车上无人之际,将侯某某放在其货车车厢内的一部三星x型手机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15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被盗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