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子齐某星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坐落于前房身村砖瓦房三间归原告所有。
三、共同债务4万元由被告负担(欠张二2万元,欠王某东2万元)。
四、被告在前房身村分得土地3亩由原告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