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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被告高x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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