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x,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x,重庆XXXX厂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XX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XX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