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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XX携带36张印有淫秽图像的影碟在本市X路XX弄弄口,将其中的6张影碟以每张人民币3.5元的价格贩卖给赵XX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随后从被告人刘XX暂住处缴获光碟共计94张。经鉴定缴获的光碟中有122张是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证人赵XX、董XX、朱XX的证言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09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淫秽影碟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旭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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