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然,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乙,男,1954年5月11日出。
委托代理人郭卫平,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尹某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尹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