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祁东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肖健
人民陪审员王有奇
人民陪审员刘君意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