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永州市顺达驾校。地址:零陵区X路。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校校长。
被告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永州市顺达驾校、曾某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晓亮
二O0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孝武